德阳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22〕1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德阳市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服务业发展方面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实施管理。(一)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局负责商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执行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查和评审,提供专项资金分配所需基础材料和数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督查;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并开展绩效自评,配合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区(市、县)、德阳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属地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二)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根据市政府批复的专项资金执行方案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实施情况动态绩效监控,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监控或重点绩效评价;参与专项工作考核;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调整、退出机制和资金使用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区(市、县)、德阳经开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三)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收集、整理和报送项目执行相关信息;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负责项目绩效目标的编制、新增明细项目的事前绩效自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事中绩效自行监控、项目实施完毕后的事后绩效自评价和绩效管理结果的应用落实。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规划统筹、保障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一)规划统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遵循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现乡村产业振兴,统筹考虑资金规模和规划项目情况,强化项目库管理,突出实现规划目标任务。(二)保障重点。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以及纳入我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建设。(三)注重绩效。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明确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动态实行绩效监控,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总体安排部署,主要用于支持建设高效畅通的商贸流通体系、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促进消费扩容升级。具体包括:(一)支持服务业重点区域发展。支持成都都市圈消费副中心建设。支持培育服务业集聚区、园区等载体。支持建设大型区域商品配送分拨中心,培育餐饮、会展、家政等创新发展先行区和引领区,带动促进消费。(二)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支持企业产销(主辅)分离、分转子,支持实施“升规入统”,培育企业上规模上台阶。支持服务业品牌打造。实施新消费品牌培育行动,支持电商新业态基地、数字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及特色商业步行街等城市商业载体建设,打造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实施内贸流通及服务业统计体系建设,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三)支持城乡市场体系建设。支持构建农贸市场“三级”体系(农贸综合体、生鲜超市、便民菜店),支持改造提升老旧农贸市场及规划新增(含拆旧建新)农贸综合体。(四)支持消费促进和市场拓展活动。支持开展“悠然至德”系列促消费活动;支持企业参加消博会、进博会、广交会等线上线下展会活动。(五)支持物流体系建设。支持物流企业、物流园区(基地)品牌化发展。支持口岸功能平台建设、物流通道建设和运营。支持物流行业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发展多式联运、智慧绿色物流、供应链物流等新动能。(六)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支持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促进产贸融合发展、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对外投资平稳发展等有利于促进我市外经贸工作发展的事项。(七)支持项目管理、重大专题活动、商(协)会、服务业及商贸流通统计监测、商务领域安全生产等工作,支持服务业发展预期引导和其他促进产业发展政策的执行。(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式。(一)以奖代补: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有关财政奖励政策的项目和企业。(二)专项补助:主要用于支持资金《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中央、省级财政下达的支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原《德阳市市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德市财规﹝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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